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79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清勝國際運通有限公司、呂靜怡、林宗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相對人清勝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提出相對人呂靜怡、林宗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