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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 原告
    阮朝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阮朝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宏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宏聚全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相對人馮輝龍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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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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