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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9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3 日

聲請人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峰木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大才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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