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陽信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倪泳橙
- 代理人
- 董郁琦律師
- 相對人
- 姜義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與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28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與違約金事件,前經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985號判決廢棄部分原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7/10 ,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140元,相對人則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2,850元【計算式:9,140+13,710=22,850】,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由相對人負擔7/10 即15,995元【計算式:22,850×7/10=15,995 】,餘6,855元【計算式:22,850-15,995=6,855 】由聲請人負擔。綜上,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5,995元,扣除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13,710元,餘2,285 元【計算式:15,995-13,710=2,285】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285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