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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聲請人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以太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06號裁定,提供新臺幣707萬5,744元為擔保,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17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398號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返還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17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聲字第451號事件受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准予返還在案,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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