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右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東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右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以太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全字第106號裁定,提供新臺幣707萬5,744元為擔保,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17號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聲字第398號通知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相對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二、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返還本院111年度存字第917號提存事件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聲字第451號事件受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准予返還在案 ,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複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