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大月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詩勇
- 被上訴人
- 永安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汶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永安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安强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