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呂如琦

上訴人
保億鋼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益
被上訴人
宇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17條前段及第442條第2項各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出之民國111年7月22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於具狀人欄簽名或蓋章,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7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