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吳佩玲
- 法定代理人林俊宏
- 原告豐鵬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15號 原 告 豐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1,474元,應繳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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