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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潘曉萱

上訴人
即原告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潔
被上訴人
蔡貫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之111年

度建字第1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8,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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