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鴻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潔
- 被上訴人
- 蔡貫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之111年
度建字第1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8,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