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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廖子涵

上 訴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被 上訴 人
仁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9,0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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