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李裕昌即新裕昌工程行
被告
岩春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烱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