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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炫谷

上訴人
即被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111年度建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307萬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萬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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