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智先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亞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111年度建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5,307萬6,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萬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