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雅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11年度建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萬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