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匯發營造有限公司、梁信發、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朝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匯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發 被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