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6號

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張震武

原告
匯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信發
被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