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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昭仁

上訴人
即原告
江永邦即連城水電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湯璿蓉即盛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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