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永邦即連城水電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璿蓉即盛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