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江永邦即連城水電行、湯璿蓉即盛恩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永邦即連城水電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湯璿蓉即盛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