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孫健智
- 法定代理人黃長福
- 原告久萬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久萬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49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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