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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群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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