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鋐運鋼鐵有限公司、洪瑞蓉、美立堅營造有限公司、黃淑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鋐運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瑞蓉 被 告 美立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5,480元,應徵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