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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李鎂鍹

  • 上訴人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被 上訴人 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鎂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建 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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