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東洋工程有限公司、蘇清露、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鎂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露 被 上訴人 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鎂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建 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7,3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