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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佩玲

原告
立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宇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擴張及追加後聲明如附表所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0,67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扣除前繳7,050元,尚應補繳9,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680,4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80,434元 二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按日給付原告478元,及自各期到期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330日×478元= 157,740元 三 被告應給付原告682,500元,及自此民事擴張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82,500元  合計 1,520,674元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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