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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2號

給付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為平

原告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訴訟代理人
羅佩文
被告
大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082元,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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