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2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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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賢
- 訴訟代理人
- 羅佩文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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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9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5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2082元,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