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潤鉅國際有限公司、李柏潤、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邱裕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潤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潤 訴訟代理人 紀伊婷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9,3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則其上訴利益應為1,20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