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蔡明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硯工程有限公司間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 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僅陳明暫時無法支付被上訴人工程款,係因其上游廠商即訴外人華邦營造有限公司拖延不付款等語,然其所提「上訴狀」,並未表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