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14號
- 上 訴 人
-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諺
- 被上訴人
-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規定;且前揭規定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及第463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具狀對本院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建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明確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112年1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