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林志宏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賴順鵬、呂宗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相 對 人 賴順鵬 呂宗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委託人呂宗儒及相對人呂宗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以附表所示土地為第三人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4,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上揭委託人呂宗儒於111年4月27日將上開土地信託予相對人賴順鵬,且業經登記。茲第三人川元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8,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