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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 原告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曾○○及債務人張博俊、何銘軒、黃 淑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關係人即委託人寶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債務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有變更,併請更正。 四、請陳報相對人明確之姓名、可供送達之住居所。 五、請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不動產(五筆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祐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博俊、何銘軒、黃淑華返還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並同時寄予相對人林○○、曾○○, 即副本收受者為相對人林○○、曾○○。 七、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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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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