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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15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信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昌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簡信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即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未清償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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