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陸學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鈺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鈺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重新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動產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