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學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鈺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林鈺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影本。
三、請重新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動產附表三份;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本裁定後檢具之附表僅供參考。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