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邦郡、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葉芷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3號 原 告 王邦郡 被 告 騰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芷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之所在地在臺中市北屯區,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而依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被告應係在其公司為不實檢舉,其行為地係在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臺中市北屯區,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 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