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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6號

不完全給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即被選定人
許辰彥
即被選定人
洪紹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告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珮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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