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6號
- 原告
- 即被選定人
- 許辰彥
- 即被選定人
- 洪紹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光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彥呈律師
- 被告
-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玫珮
- 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