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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廖子涵

上訴人
明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塗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2月22日所為111年度消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3,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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