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佩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佩娟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起調整至早班之薪資證明文件,如薪 資條或薪資戶存簿影本。 2.陳報聲請人是否仍於「亞洲藏壽司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台灣沃克有限公司」等處打工?其收入為何?現是否仍有其他兼職?如有,請併陳報兼職單位及收入情形。 3.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條列式列出,並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4.陳報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