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佳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佳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聲請人前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㈣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請提出自民國109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三、請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浪漫街道股份有限公司非自願離職,是否領取離職金、資遣費及失業給付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所租房屋之最新且完整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目前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4樓」,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 該房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 費、瓦斯費、管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