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曾翊維即曾志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翊維即曾志豪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自民國109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聲請人陳報除110年12月至111年1月間任職映芃國際企業有 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為1萬9,281元外,聲請前2年並無 固定工作收入,且上開薪資收入低於我國最低基本工資月薪,而依聲請人目前年齡為42歲,尚屬壯年,何以未能獲得一般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請說明其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或聲請人主觀挑選工作所致? 五、依聲請人所提之病歷資料,聲請人曾於98年間至精神科就診,請說明上開病疾目前是否已經治療痊癒?如否,目前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是否影響工作?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作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 六、聲請人於目前每月無收入,卻支出18337元之數額,長期入 不敷出,顯不合理。請說明是否有受他人扶養或親友資助之情形?或者支出部分有他人分擔之情形?又每月資助金額為何?各支出部分請逐項說明(如:寄居他人而無房租支出,或水電分擔等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上開財產收支狀況。又每月入不敷出,又如何負擔本件更生?併請敘明。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八、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