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邱明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明如 代 理 人 黃智謙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本院前已於111年12月29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4日內補正,惟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爰再次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請提出受撫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1個月內財 產所得清單、109及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09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六、就「聲請前2年即109年7月至111年6月」及「111年7月至目 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請說明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命優勢有限公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為何?並請詳細說明取得之時間及金額如何計算。 ㈣聲請人自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 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 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請說明以下事項: ㈠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彼此之間如何分擔扶養義務。 ㈡說明聲請人有幾位兄弟姊妹?彼此之間如何分擔母親撫養義務?每月實際支出數額為何?並提出其他撫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以及每月支出撫養費之證明文件。 八、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3萬元,每月必要支出為44,647元,有入不敷出之 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九、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更生方案顯然無履行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倘聲請人無法提出有履行可能性之更生方案,請確認是否要改聲請清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