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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吳佩玲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楊濬祺(原姓名楊昱誠、楊承達)
代理人
徐翊昕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最近3個月內所從事之工作以及每月收入為何?
    (聲請人勞工保險原扣繳單位銓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退保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
    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收入切結書陳報到
    院。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子女自民國108年10月迄今是
    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
    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
    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三、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如有,每期各應繳
    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
    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四、提出受聲請人撫養之2名子女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108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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