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洪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洪麟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洪麟自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 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嗣經 司法事務官於111年1月26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又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24,476元 ,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110年12月17日向本院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無力清償債務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本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附卷可按(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01號卷〈下稱調解卷〉10至12頁 背面、75頁),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調解卷宗核閱屬實,堪可採認。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雖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3,524,476元(調解卷8頁),然依債權人之陳報(調解卷38至68頁),實為8,907,227元(計算式:2,842,066元+43,172元+865,773元+383,961元+137,862元+ 1,989,600元+2,293,131元+351,662元=8,907,227元), 本院認應以該金額為其債務總額。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聲請人名下除有機車1輛外, 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調解卷13頁、21頁);就收入部分,聲請人稱現任職於艾肯派遣公司所派遣之台灣康匠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計時人員,每月平均薪資約32,215元,核與其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表等件大致相符(調解卷13頁背面至16頁;本院卷11至41頁),且經本院查無聲請人其他收入資料,堪認聲請人所陳應屬實在,本院認以32,215元列計其每月收入應屬適當。 (四)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337元,本院審酌桃園市111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聲請人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等情,認聲請人陳報之金額尚屬適當,是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18,337元列計。 (五)聲請人現每月所得收入約為32,215元,扣除其必要支出18,337元後,每月餘13,878元(計算式:32,215元-18,337元=13,878元)。故依聲請人現收入及支出狀況,清償其前揭債務總額約需53.4年【計算式:(8,907,227元÷13,878元)÷12≒53.4年】。而聲請人現年48歲(63年次),距 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是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及積欠債務之利息或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 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五、本院雖裁定准許開始清算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至第135條等規定,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