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順橙企業社」?如是,其每月薪資為何?如否,請說明現職,並提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轉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 3.聲請人是否有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5號民事 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詳述執行結果為何?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如否,請說明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因。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提出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9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申請之財 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陳報聲請人及2名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 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存簿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