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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張震武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順橙企業社」?如是,其每月薪資為何

?如否,請說明現職,並提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轉

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

3.聲請人是否有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5號民事

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

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72號

民事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詳述執行結果為何?

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如否,請說明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因。

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

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提出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9

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申請之財

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陳報聲請人及2名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

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若

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存簿影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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