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2.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順橙企業社」?如是,其每月薪資為何
?如否,請說明現職,並提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轉
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
3.聲請人是否有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5號民事
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101號民事裁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
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72號
民事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如有,請詳述執行結果為何?
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如否,請說明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因。
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
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提出聲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09
年度及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申請之財
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6.陳報聲請人及2名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
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若
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如存簿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