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0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毓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智茗、劉佳圲、謝順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智茗、劉佳圲、謝順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承上,若上開相對人中有改名者,請具狀更正;若有死亡者,請撤回對該相對人之請求。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