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邱少華、維昕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相對人兼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故請撤回對邱少華之請求;併請提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陳報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