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37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然聲請人未提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最新(現任)法定代理人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陳報維士國際有限公司、維昕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可送達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