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徐翊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徐翊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益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 二、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