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徐翊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益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利息)。
二、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 月2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 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 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