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黃當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黃當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相對人昌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