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1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許文姿
- 原告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寶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人於聲請狀聲請自「如附表所載之各利息起算日」起算利息,惟聲請狀並無附表,故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等>。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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