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張發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善鈺生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美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應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