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512號
- 聲請人
- 陳恩宗即研群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名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恩宗即研群企業社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票票面金額為60,000元,然聲請事項卻載票面金額為25,200元)。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