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余明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594號 聲 請 人 和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育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據戶籍謄本所示,為李「育」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