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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66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錦鴻礦產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錫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楨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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