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盛惠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675號 聲 請 人 盛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謙、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利息起算日(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11年9月1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