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2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阮馨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富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誠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書 記 官 張美馨